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曲执字第84-1号

牛现军、和海龙等与XX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现军,和海龙,史淑萍,XX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牛现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和海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史淑萍,农民。被执行人XX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1)曲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XX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占的存款299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全保

审 判 员  赵增儒

代理

审判员  陈东升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