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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第84号

魏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葛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魏某,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南河柳村人,现住该村。被告葛某,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东蒲疃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魏某诉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迎春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