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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43号

王金权与冯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权,冯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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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慈执民字第3643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权,农民。

被执行人:冯国军,系慈溪市长河镇镇北纸箱厂业主。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177号王金权与冯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国军在慈溪市长河镇大云村大云有三间二层楼房,上述标的于2011年3月15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本院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冯国军尚欠王金权人民币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执民字第36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靳 春 营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