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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宛民初字第2100号

王月霞与张玉志、张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20-05-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月霞;张玉志;张保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宛民初字第2100号

原告:王月霞,女,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霞,女,汉族,1951年11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特别授权。

被告:张玉志,男,汉族,64岁,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张保贤,女,汉族,32岁,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霞诉被告张玉志、张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准备协商私下解决。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月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王月霞负担。

审判员 曹 青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宗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