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宛民初字第2100号
原告:王月霞,女,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霞,女,汉族,1951年11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特别授权。
被告:张玉志,男,汉族,64岁,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张保贤,女,汉族,32岁,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霞诉被告张玉志、张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准备协商私下解决。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月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王月霞负担。
审判员 曹 青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宗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