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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1095号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刘德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刘德宝,刘正国,刘正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09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刘德宝,男,1979男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正国,男,1958男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正华,男,1967男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刘德宝、刘正国、刘正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栖执字第10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远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