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崔广学,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军荣,男,约四十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广学诉被告王军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广学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广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高 聪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