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户民初字第00190号

崔广学与王军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崔广学,王军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崔广学,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军荣,男,约四十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广学诉被告王军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广学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广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高 聪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