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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鼓执申字第80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与林秉松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林秉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鼓执申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童文涛,行长。被执行人林秉松,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秉松信用卡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9)鼓民初字26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林秉松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要求被执行人林秉松偿还信用卡欠款2116.86元人民币、利息及复利1111.62元(暂计至2008年12月17日,之后利息及复利按日利率0.5‰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秉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秉松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秉松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秉松的房产登记;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秉松的车辆登记。2011年12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林秉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9)鼓民初字26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鸣执行员 刘英杰执行员 庄文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洲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