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荣执字第1620-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金。被执行人王志军。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志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荣成市石岛支行16×××04、62×××52帐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存��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元 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