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马学荣。被告王业发。被告司光灿。
原告马学荣诉被告王业发、司光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学荣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荣撤诉。本案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学荣负担。
审 判 长 李立勋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