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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599号

马学荣与王业发、司光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599号原告马学荣。被告王业发。被告司光灿。

原告马学荣诉被告王业发、司光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学荣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荣撤诉。本案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学荣负担。

审 判 长  李立勋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晓梦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