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520号
原告:张玉会。
原告:向守权。上述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女。
被告:杨正豪。
法定代理人:杨伟章。
被告:蒋涛。
法定代理人:蒋昌。
法定代理人:张晓玲。
被告:李科。
法定代理人:况兴芬。
法定代理人:李清权。
被告:廖桃林。
法定代理人:廖开发。
法定代理人:陈廷芳。
被告:樊泽明。
法定代理人:樊国炎。
法定代理人:李爱华。第五被告
委托代理人:何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会、向守权诉被告杨正豪、蒋涛、李科、廖桃林、樊泽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周国鑫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周国鑫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钟丽丹、
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原告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会、向守权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正豪、蒋涛、李科、廖桃林、樊泽明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会、向守权撤回对被告杨正豪、蒋涛、李科、廖桃林、樊泽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93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国鑫
代理
审判员 钟丽丹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