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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520号

张玉会、向守权与杨正豪、蒋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玉会,向守权,杨正豪,蒋涛,李科,廖桃林,樊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520号

原告:张玉会。

原告:向守权。上述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女。

被告:杨正豪。

法定代理人:杨伟章。

被告:蒋涛。

法定代理人:蒋昌。

法定代理人:张晓玲。

被告:李科。

法定代理人:况兴芬。

法定代理人:李清权。

被告:廖桃林。

法定代理人:廖开发。

法定代理人:陈廷芳。

被告:樊泽明。

法定代理人:樊国炎。

法定代理人:李爱华。第五被告

委托代理人:何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会、向守权诉被告杨正豪、蒋涛、李科、廖桃林、樊泽明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周国鑫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周国鑫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钟丽丹、

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原告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会、向守权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正豪、蒋涛、李科、廖桃林、樊泽明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会、向守权撤回对被告杨正豪、蒋涛、李科、廖桃林、樊泽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93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国鑫

代理

审判员  钟丽丹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