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奎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合作联社东明信用社。被执行人闫伟华。被执行人张保礼。被执行人张洪光。被执行人付瑞斌。被执行人张国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使用联社东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闫伟华、张保礼、张洪光、付瑞斌、张国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09)奎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