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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464号

李建民与陈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民,陈美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李建民。被告陈美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与被告陈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民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

审判员  陈春青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