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李建民。被告陈美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与被告陈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民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
审判员 陈春青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
李建民与陈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李建民。被告陈美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与被告陈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民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
审判员 陈春青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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