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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60号

张立平与范国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立平,范国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张立平,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范国章,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平诉被告范国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平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智文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施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