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张立平,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范国章,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平诉被告范国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平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智文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施维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