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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165号

沈敏与于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沈敏。被告于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敏诉被告于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敏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金林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路 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