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民初字第47号

宣勤江与绍兴县博雅家纺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宣勤江,绍兴县博雅家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7号

原告:宣勤江。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绍兴县博雅家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4400-5),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花街。

法定代表人:张华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勤江诉被告绍兴县博雅家纺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宣勤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宣勤江负担。

审判员  冯春盛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