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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44号

丁亚珍与张雪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亚珍,张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丁亚珍。被执行人张雪峰,48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亚珍与被执行人张雪峰(2012)永民执字第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洪军

审 判 员  焦桂香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