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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潢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宗兰云要求宣告黄万康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潢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宗兰云,女,44岁。申请人宗兰云要求宣告黄万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黄万康系夫妻关系,婚后生一男孩叫黄强(现已24岁)。黄万康原在潢川县第二职业高中上班,2003年2月在上夜班时被歹徒殴打致其精神失常,经治疗在家休养。2003年8月10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七年之久,特申请宣告黄万康死亡。经查,黄万康,男,1960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城关草湖路39号,系潢川县第二职业高中职工,系申请人宗兰云之夫。黄万康曾患有精神病。2003年8月10日,黄万康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满四年。2010年12月20日申请人宗兰云向本院申请宣告黄万康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发出寻找黄万康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黄万康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万康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四年,在黄万康出走后,申请人及黄万康的父母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多方寻找,本院公告寻找黄万康也已届满。对申请人宗兰云要求宣告黄万康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黄万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永山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