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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18号

闫旺前与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薛羊锋、王龙年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旺前,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薛羊锋,王龙年

裁判文书全文

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闫旺前,男,农民。被告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龙年,系该村村主任。被告薛羊锋,男,农民。被告王龙年,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旺前与被告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薛羊锋、王龙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旺前于2012年1月16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旺前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旺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闫旺前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支文波

代理

审判员  潘西社

代理

审判员  刘 贤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