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某甲,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甲(2012)永民执字第3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吉中民一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洪军
审 判 员 焦桂香
代理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