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97号原告张立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肖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芃,该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冼建平,该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的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 伟 英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