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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97号

02张立福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和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97号原告张立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肖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芃,该委员会主任。第三人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冼建平,该司董事长。上列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的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 伟 英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