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382号���请执行人:代某,农民。
被执行人:翁某,农民。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一初字第310号代某诉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翁某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3000元,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3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徐人卫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