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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659号

徐某某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徐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甲,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系原告之子。被告于某某,农民。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金明

审 判 员  鲁岩涛

代理

审判员  金 良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祝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