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徐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甲,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系原告之子。被告于某某,农民。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金明
审 判 员 鲁岩涛
代理
审判员 金 良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祝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