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刘国庆,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小莉,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体亮,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庆诉被告刘小莉、王体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庆于201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庆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1500元,由原告刘国庆承担800元。
审判员 朱保建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