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一初字第00466号原告张琴香。被告王保利。
原告张琴香与被告王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亚琴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文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亚琴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亚琴撤回对被告孙文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亚琴负担。
审判员 张佳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