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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19号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象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象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乐东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李隆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