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象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象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乐东
审判员 徐忠华
审判员 李隆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