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刑初字第00001号

尹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尹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澄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09年因冒用其兄尹某乙之名犯诈骗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4日被西安市铁路公安处砚川车站派出所抓获,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2)第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尹某甲同意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程序,于2012年1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甲伙同他人,分别于2007年5月至10月份利用婚姻,采取“放鸽子”之手段,诈骗作案2起,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0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000元,共计骗取30000元。

被告人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份,罪犯午某某、路某某与被告人尹某甲经事先预谋,由尹某甲化名田西安假扮路某某(化名杨彩玲)之舅父,将路某某介绍给宁夏贺兰的李某某为妻,采取放鸽子之手段,骗取李某某现金10000元。2007年农历10月份,罪犯午某某、路某某、陈某与被告人尹某甲经事先预谋,由午某某化名杜幸福假扮陈某之姑父,路某某化名小妮假扮陈某表妹,尹某甲化名田西安,将陈某介绍给甘肃的陈某某为妻,采取上述“放鸽子”之手段,骗取陈某某现金20000元。综上,被告人尹某甲参与诈骗作案2起,涉案金额共计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放鸽子”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尹某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长生

审判员  齐明明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