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171号罪犯黄学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09日作出(2001)阿中���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学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1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11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黄学俊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阿中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学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0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学俊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学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宇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