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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115号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范某东,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范某东,男,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公馆镇x村委会x地x号。

委托代理人:庄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街x号x幢x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东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东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东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范某东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某东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彭 文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满斌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