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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5530号

黄开新与四川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开新,四川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530号原告黄开新。委托代理人高飞,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红艳。委托代理人叶雨清,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新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周廉书

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

人民陪审员  刘燕飞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