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530号原告黄开新。委托代理人高飞,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红艳。委托代理人叶雨清,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新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按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周廉书
人民陪审员 姜绍刚
人民陪审员 刘燕飞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