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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立保字第30号之一

林伟聪与周一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伟聪,周一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立保字第30号之一申请人林伟聪,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中新镇福和合益村林屋路9号。委托代理人吴永梅,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中新镇福和合益村林屋路9号。被申请人周一龙,男,成年,住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4号大院16号402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伟聪诉被申请人周一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伟聪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一龙所有的粤AKC4**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标的20000元)。并由吴永梅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伟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一龙所有的粤AKC4**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辆扣押在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仕杰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远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