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931-5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叶新替。被执行人叶新替,系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慈溪市浩辉种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虞国耀。被执行人虞国耀,系慈溪市××种禽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虞浩辉。被执行人叶新国。被执行人何秀花。被执行人叶再忠。被执行人王春梅。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民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天地电器有限公司、叶新替、慈溪市浩辉种禽养殖有限公司、虞国耀、虞浩辉、叶新国、何秀花、叶再忠、王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人王春梅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5800元,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秀花、叶再忠、慈溪市浩辉种禽养殖有限公司、虞国耀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已受偿220800元。现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9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徐 人 卫
审判员 胡 苏 南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礼(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