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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1147号

唐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抢劫;故意杀人
当事人
唐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147号罪犯唐虎,别名虎娃子,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以(2006)成华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以(2006)成少刑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唐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5年04月19日至2018年04月18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以(2009)成刑执字第36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07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宇

审 判 员  牟世清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