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被申请人蓝建华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蓝建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于蓝建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李活光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