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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民初字第1948号

厉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厉某某。被告王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住所地杭州市××号。负责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

原告厉某某诉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 徐楠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的委托代理人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厉某某诉称:2011年10月15日,被告王某驾驶浙A×××××号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浙A×××××号车辆损坏,原告为此花费人民币600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经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系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某。现要求:1、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修理费6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王某的车辆在我公某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被告王某对本事故没有报案。愿意在交强险内赔偿修理费,其他费用不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原告厉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杭州市公某某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2、修理费发票、定损单、结算清单各1张,拟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花费修理费6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没有异议,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综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5日13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浙A×××××号车辆由南向北直行,原告厉某某驾驶的浙A×××××号车辆由北向南直行,双方会车时被告王某未确保安全,两车相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某某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认定由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厉某某为修理车辆花费了修理费人民币6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某为其所有的浙A×××××号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

本院认为,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王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王某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原告的损失并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故原告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修理费人民币600元的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主张了交通费、误工费,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厉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44090088029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审判员徐楠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俞青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