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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1413号

谭文成与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当事人
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谭文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经营者叶兴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立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文成。

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安洁

审判员  楼晓东

审判员  金湘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