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经营者叶兴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立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文成。
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于201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湖塘兴福五金加工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安洁
审判员 楼晓东
审判员 金湘华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