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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1059号

段永刚流氓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059号罪犯段永刚,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8日作出(1995)绵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段永刚犯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8日作出(1998)川刑终字第548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止于2017年9月7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1)南中法刑执字第1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003年6月11日作出(2003)南中法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29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3月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永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4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段永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宇

审 判 员  牟世清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