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保字第16号申请人陈仕捷。被申请人惠州市纳伟仁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利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敦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告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李活光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焕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