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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原执字第317号

司长征等3人申请执行毛朝轩、长垣县蒲东家具广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司长征,司燕霞,司文广,朱新凤,毛朝轩,长垣县蒲东家具广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原执字第317号

申请执行人:司长征。

申请执行人:司燕霞。

申请执行人:司文广。

申请执行人:朱新凤。

被执行人:毛朝轩。

被执行人:长垣县蒲东家具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庄珍,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守建,任经理。申请执行人司长征等3人申请执行毛朝轩、长垣县蒲东家具广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原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司长征等3人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苗夏玉

审判员  李文正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华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