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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1240号

王先伟与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2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先伟,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王先伟。被执行人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田恒永,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金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朱守一,董事长。王先伟申请执行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56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