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240号申请执行人王先伟。被执行人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田恒永,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金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朱守一,董事长。王先伟申请执行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纸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56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