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志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鄂江汉民三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81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商贸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9414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