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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388号

武汉志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志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商贸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志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鄂江汉民三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81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商贸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9414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