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范春娣,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万家兴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号。法定代表人张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万家兴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甘 晓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天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