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王海峰,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乱勤,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与被告程乱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于2012年1月18日以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峰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