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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087号

王海峰与程乱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海峰,程乱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王海峰,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乱勤,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峰与被告程乱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峰于2012年1月18日以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峰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海峰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