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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执字第451号

许玲玲与李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玲玲,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许玲玲

被执行人:李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亮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段  茂  春

审判员 郭  向  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丹(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