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许玲玲
被执行人:李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亮银行存款10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段 茂 春
审判员 郭 向 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丹(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