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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5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林镜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镜鹏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5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123号百货广场大厦西座19-22层。负责人杨小舟,行长。被告林镜鹏。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饶 弢

代理

审判员  袁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