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335号罪犯刘庆勋,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丽刑初字第477号判决,以被告人刘庆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庆勋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