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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145号

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凡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孟凡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145号原告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江家池2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志,经理。被告孟凡秀,东营市金三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