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天执民字第1025号

温岭市大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天台县高登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天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岭市大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天台县高登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1025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大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李元初,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台县高登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范和广,经理。本院在执行温岭市大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天台县高登汽车用品有限公司(2011)台天执民字第102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商初字第0049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徐 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