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杭州艮山电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慧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培伟、赵丹宁。被告杭州申泰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校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宇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艮山电线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艮山电线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艮山电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艮山电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杭州艮山电线有限公司负���。
审判员 周蓓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