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理均,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阳市。2011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理均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罗理均经预谋,进入本市武侯区倒桑树街被害人熊某某家中,持刀威胁被害人熊某某将家中保险柜打开,抢走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240元),为了逃跑,将被害人熊某某胸部刺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后被告人罗理均逃至外地躲藏,并将抢劫所得财物变现、消费。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罗理均的女儿罗某将民警带至本市武侯区南桥村五组罗理均的居住地,经罗某与罗某的母亲共同劝说,罗理均向抓捕民警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并愿意配合民警到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理均判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被害人家属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熊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害人的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被抢物品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理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罗理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根据刑法的溯及力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罗理均在亲友带领公安干警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理均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理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罗理均将犯罪所得财物退赔给被害人熊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贾龙军人民
审判员 陈 劲
人民陪审员 丁社军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加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