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江宝珍,女,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雪亮,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天,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宝珍诉被告吴晓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宝珍于2012年元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宝珍申请撤回对吴晓天的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宝珍撤回对吴晓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江宝珍承担
审判长 何 平
审判员 何义萍
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