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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22号

江宝珍与吴晓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1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宝珍,吴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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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江宝珍,女,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乐志飞,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雪亮,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天,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宝珍诉被告吴晓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宝珍于2012年元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宝珍申请撤回对吴晓天的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宝珍撤回对吴晓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江宝珍承担

审判长 何 平

审判员 何义萍

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